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保104号
申请执行人: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杨葆英,该××经理。
被执行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
法定代表人:刘尚慈,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要求保全被执行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查封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秀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