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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保104号

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保104号

申请执行人: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杨葆英,该××经理。

被执行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

法定代表人:刘尚慈,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安瑞科(蚌埠)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要求保全被执行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查封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秀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