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5行初15号起诉人: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老人协会状元岙村分会,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状元岙村。
负责人:黄忠安,会长。2016年8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老人协会状元岙村分会的行政起诉状。诉称,2016年7月6日,街道副书记及村第一书记等十几人强行要求老协会长交出公章,敲门换锁,抢班夺权,并将未入会的庄某某、唐某某指定为筹备组人员,未到换届,急于换班。请求法院:1、判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元觉街道办事处,换回元觉街道老人协会状元岙村分会被破坏的门锁,恢复原状;2、判令原元觉街道老人协会状元岙分会继续工作,直到换届;3、判令没有入会的庄某某和唐某某停止筹备组工作;4、判令元觉街道赔礼道歉(登报)。
本院认为,起诉人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老人协会状元岙村分会,是老年人群众性组织,与辖区街道、村两委因老协换届工作产生的纠纷,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不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老人协会状元岙村分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忠诚
代理
审判员 郑敬宇
人民陪审员 蔡继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朱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