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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990号

包利英与王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利英,王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90号

原告:包利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江,系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梅。

原告包利英与被告王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利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利英以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包利英负担。

审 判 员  胡 波

审 判 员  马广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