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90号
原告:包利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江,系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梅。
原告包利英与被告王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利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利英以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包利英负担。
审 判 员 胡 波
审 判 员 马广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