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静,女,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柳,女,汉族,个体业主。
上诉人张丽静因与被上诉人吴凤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丽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丽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上诉人张丽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