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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民终627号

上诉人张丽静与被上诉人吴凤柳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丽静,吴凤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静,女,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柳,女,汉族,个体业主。

上诉人张丽静因与被上诉人吴凤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丽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丽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上诉人张丽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