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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538号

顾宗美与徐永山、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宗美,徐永山,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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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538号

原告:顾宗美,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郑传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永山,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6号中科软件园7楼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宗美诉被告徐永山、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宗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宗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