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住所地:西宁市。
负责人:侯国祥,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孙宗武,男,汉族,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宗武担保物权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7332980元并承担执行费64065元,总计73970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进行了扣划。现我院已委托本院立案庭对孙宗武位于西宁市城南新区瑞源路5号楼5-23、5-25室,房屋总面积1589.1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因该程序��限较长,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李向红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生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