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436号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鑫,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江。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佳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