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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436号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李小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436号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鑫,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江。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佳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