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帖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小学文化,粮农。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6月15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经群众匿名举报,民警与当日在被告人帖某某家中查获其用于打猎的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前科记录查询说明、销毁记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持枪资格证持有一支火药枪,属于非法持有枪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帖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帖某某所持枪支主要用于打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一支火药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三、随案移送的背包1个、牛角1个、小竹筒1个、白色塑料瓶1个(内含430克钢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江 海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首都(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