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917号
原告:汪海,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培福,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汪修余,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原告之父。
被告:云阳县养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镇。
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智俊,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系该���副镇长。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与被告云阳县养鹿镇人民政府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汪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