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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466号

冯培宇与吴伟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培宇,吴伟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466号申请人冯培宇,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明亮。被执行人吴伟鹏,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冯培宇申请执行吴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培宇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伟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能按期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审 判 员  王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