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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150号

关于李颖与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颖,张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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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健康,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颖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健康在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丽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