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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215号

杜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215号原告杜某某,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岳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