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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843号

尚王清与呼彦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王清,呼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尚王清,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呼彦峰,女,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尚王清诉呼彦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0581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