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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2079号

王洪与上海中泉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上海中泉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

被执行人:上海中泉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姜大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洪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泉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元、利润2400元及利息,受理费860元,保全费52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需要追加被执行人,且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泉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刚

审判员  王世伟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