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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2118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118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邢金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