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118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邢金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