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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异46号

刘欣荣与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刘欣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异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2772Y。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海,该厂职工。申请执行人刘欣荣,山东省××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欣荣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7月29日异议人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舒延国

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

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