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塞尔瑟斯电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白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公司员工),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东兴乡。
被执行人:四川华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缪卫林。本院在执行四川塞尔瑟斯电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塞尔瑟斯电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辉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秦 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