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1民初1530号原告彭利民,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胡培根,双峰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王群卫,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被告康某之子),男,汉族,双峰县人,学生,住双峰县。法定代理人康某。被告黄鹤(被告康某之继女),女,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彭某(被告康某之继女),女,汉族,双峰县人,学生,户籍所在地双峰县,现住双峰县。法定代理人舒某(被告彭某之母),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黄少求(被告康某之翁父),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被告罗分英(被告康某之翁母),女,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
原告彭利民与被告康某、黄某、黄鹤、黄少求、罗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追加彭某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李伟平担任
审判长,与助理
审判员李鑫连、
人民陪审员彭乾坤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曾登担任记录。原告彭利民的委托代理人胡培根、被告康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群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黄鹤、彭某、黄少求、罗分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利民诉称:原告与黄孟辉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5日,黄孟辉以家庭做生意经营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利率为月息2%。2016年3月24日,黄孟辉再次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借款后,黄孟辉按约支付了利息。2016年5月18日,黄孟辉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康某作为黄孟辉的配偶,对黄孟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黄某、黄鹤、黄少求、罗分英作为黄孟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亦应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的事实;2、借条复印件壹份,用以证明黄孟辉于2011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的事实;3、借条复印件壹份,用以证明黄孟辉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的事实;4、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条2张,用以证明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黄孟辉的事实;5、借条复印件壹份,用以证明彭利民于2016年3月24日在外借款10万元,原告将该款项再出借给黄孟辉的事实。
被告康某辩称:借条是黄孟辉出具的,被告康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且借条上均没有注明借款用途,故应认定为黄孟辉的个人债务,被告康某只需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义务,且2011年9月5日的20万元借款属大额交易,应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予以佐证,且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被告康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黄某、黄鹤、彭某、黄少求、罗分英均向本院书面辩称:放弃对黄孟辉遗产的继承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证据1、2、3、4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均予以确认;证据5,借条上没有出借人一栏没有内容,只能证明原告在外借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黄孟辉系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与被告康某于2004年7月9日登记结婚,黄孟辉原生有小孩黄鹤、彭某,与被告康某婚后又生有小孩黄某,被告黄少求、罗分英系黄孟辉的父母,黄孟辉于2016年5月18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多年来黄孟辉一直兼职经商,先后开办过氧气厂、印刷厂等,并经营白酒生意。2013年7月10日,黄孟辉与被告康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湖南百鸟朝凤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黄孟辉出资190万元,康某出资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孟辉。原告与黄孟辉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5日,黄孟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彭利民币贰拾万元整是实(利息按2分计付)/借款人/黄孟辉/2011年9月5日”。借款后,黄孟辉一直没有还本付息。2016年3月24日,黄孟辉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彭利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是实(借期四个月)/借款人/黄孟辉/2016年3月24日”。原告于次日将10万元打入黄孟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借款后,黄孟辉偿还至2016年3月的利息。2016年5月黄孟辉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原告遂于2016年5月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黄鹤、彭某、黄少求、罗分英均向本院书面表示:放弃对黄孟辉遗产的继承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康某是否应当偿还所欠原告彭利民的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黄孟辉向原告彭利民借款,出具了借条,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黄孟辉所借款项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用于生意资金周转,故上述债务应视为黄孟辉与康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康某对此负有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康某提出20万元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借条上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其中20万元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即为年利率2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另10万元的借款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款是从他处所借,并约定了利息,但被告康某对此进行了否认,且该借款与本案并不必然存在关联,就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按口头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自起诉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黄某、黄鹤、彭某、黄少求、罗分英作为黄孟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利民借款2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康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利民借款10万元,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彭利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伟平
代理
审判员 李鑫连
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登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