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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422号

李引亚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李引亚,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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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6)闽01民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引亚,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上诉人李引亚与上诉人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网络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天涯论坛用户“我是被代表”于2009年6月29日在“天涯杂谈”版块��发表了题为《“全英十大杰出华人青年”是个山寨奖》的帖子,文中载明如下语句:“到底是什么组织评的这么一个奖项呢?该不会是个山寨奖吧?……用我的话说,基本属于在英华人的自娱自乐”,“现任主席,金融投资分会会长,传媒分会会长:李俊辰,旅居英国工作,毕业于伦敦城市大学(LondonMetropolitanUniversity),大本钟奖的发起人和始作俑者,在没有评选的情况下,评出了英国十大杰出华人,其中包括薄瓜瓜”等,截至2014年12月11日,该帖子被点击5468次,回复72个。天涯博客用户“剑桥之魂”于2009年7月26日在天涯博客上发表了题为《薄瓜瓜到底得了一个什么样的奖项?》的博文,文中载明如下语句:“先说说这个英国华人青年联合会的唯一原创组织者兼永远的主席:李俊辰先生。只要大家谷歌一下‘李俊辰’,就会轻松地阅读到他个人惊人的‘辉煌履历’���原名李引亚,英文名为Jonsson,男,国际金融硕士(伦敦城市大学),祖籍中国福建,旅居英国伦敦,知名金融顾问和资深风险投资及私募资本专家。所以,大家在网上看到的他个人的‘辉煌履历’,都是自己撰写的个人简介,绝对不是正规媒体采访他的文章”,“为了树立自己专家的‘形象’,也潜心编译了多部有关金融类别的书,也自费印了出来,供大家‘瞻仰’膜拜。也要坚持不懈低价或免费为国内报刊,自我推荐地写些金融类专栏文章。大家也是不知道,这个金融专家就在一年前,为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不得不屈就在伦敦的某个川菜馆当楼面”,“为了更好地‘无业’在英国活下去,李先生运用他的‘专家’智慧创办了‘十大杰出华人青年奖’,这样拉赞助也有了名头,也顺理成章。至于这个奖项怎么评出来的,标准是怎样?无人知道。大家是知道在这���奖项的提名候选人中,有这个奖项的组织者兼幕后老板:李俊辰先生的,这也是多么好的露了馅的‘自我’包装啊”等,截至2014年12月11日,该文访问量616次。天涯论坛用户“马甲20142013”于2012年12月30日在“天涯杂谈”版块上发表了题为《谁参与了大本钟奖骗局,那些想用大本钟奖骗中国人的极品(附图)(转载)》的帖子,文中载明如下语句:“最近媒体爆料,揭开了薄瓜瓜获得‘英国十大杰出华裔青年奖/大本钟奖’众多骗局的细节,作者大量细致的追查工作也曝光了众多至今依然衣冠楚楚在英国行骗的人”,“2009年5月9日,英国注册的慈善机构‘英国华人青年联会’及没有经过注册的皮包公司‘大本钟奖公司’的老板,即福建省福州市的李引亚,在‘欧金.皇家康奈尔大本钟奖暨英国十大杰出华人评选慈善颁奖典礼’上,将所谓‘英国十大杰出青年奖’颁��给了前重庆市委书记XXX的儿子薄瓜瓜,国内媒体铺天盖地地疯狂报导,却偏偏没有刊登李引亚颁奖给薄瓜瓜的照片。尽管有一个来自台湾的黄静亿也获奖了,但台湾记者们早就识破骗局,根本没有报导”,“国内媒体宣传给人的印象是,这个大奖是英国政府颁发的,不过事实恰恰相反,这只是一个华人骗子公司的生财之道而已,谁要赞助的钱多,谁就能得奖”,“关于‘英国华人青年联会主席李俊辰’骗局就更多。这个人有四个名字:本名叫李引亚,但很少使用,大陆用名是李俊辰,一个英文名字(JonssonLi),还有个拼音名字(YinyaLi)”,“这个慈善机构成立后,一直在干一些和慈善组织完全无关的内容。想要加入这个青年联盟的人须缴纳70英镑,那些想参与评奖的人,更是要多给钱才能获奖,而且会员‘年龄段为18岁至48岁’”等,截至2014年12月11日,该帖子被点击2841次,回复21个。经原告申请,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厦鹭证内字第30980号《公证书》,对上述相关网页页面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发出了《关于停止侵犯本人李引亚名誉权的函》,EMS查询显示该快递于2014年12月19日妥投。被告确认于2015年8月31日已删除上述三个帖子。原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故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天涯论坛用户“我是被代表”、“马甲20142013”、天涯博客用户“剑桥之魂”发表的帖子诽谤性质明显,构成侵权。被告确认于2015年8月31日已删除涉诉三个帖子,并提供了天涯社区后台数据截屏图予以证明,同时提交了以上三个用户名的用户注册信息调取表,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原审法院不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及提供相关用户的注册信息。被告作为天涯论坛及博客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原告举证证明其曾致函被告,被告亦确认该函的真实性,但直到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涉案信息才被删除,可见被告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存有过错,致使网络用户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扩大,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在通知函上未留下联系方式,导致被告联系不上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该通知不属于有效通知,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在EMS信封面单上即注明有原告的姓名及���系电话,故被告该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民事赔偿及精神损失费4.7万元,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及天涯杂谈、天涯博客首页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7天,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对于民事赔偿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700元公证费用,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天涯社区网站首页及天涯杂谈、天涯博客首页刊登对原告李引亚的道歉声明7天,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公证费用2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李引亚、原审被告天涯网络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引亚上诉称:

一、上诉人认可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上诉人在处理名誉侵权的事务过程中,产生诸多费用,共计100124.93元人民币。由于此前原始单据与合同保管人员不在国内,近期刚返回中国,因此向二审法院提交此项证据。请求判令天涯网络公司民事赔偿及精神损失费4.97万元。

三、天涯的文章在许多网站被转载或摘录(包括但不限于凯迪网络、新浪微博、新浪博客等),造成大面积的扩散,对上诉人名誉造成更大的影响,因此天涯网络公司除了在自身网站进行道歉外,还需要在其他新闻媒体进行道歉和其他民事赔偿。请求判令天涯网络公司提供专人联系并保证未来如有类似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判令天涯网络公司在《中国青年报》等不少于一份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刊登书面道歉,共计7天;判令天涯网络公司在新华通讯社或中国新闻社刊登对道歉声明7天;判令天涯网络公司提供发帖和博客的帖主(博主)信息。综上,上诉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赔偿款项共计4.7万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天涯网络公司自行承担。天涯网络公司答辩称:李引亚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天涯网络公司上诉称:

一、“原告未给被告留下联系电话”这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凭李引亚提供的快递凭证单和李引亚去EMS邮政局的查询单显示联系电话便认定上诉人已知李引亚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事实上上诉人收到快递时,根本看不清快递凭单上的字。李引亚寄给上诉人的函件,上面没有注明联系电话是其自己的过错,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草率认定上诉人应当知道李引亚的电话号码并做出错误的判决,令人难以信服!二、涉案帖子的数量���点击量不足以造成李引亚严重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1万元精神赔偿费没有事实依据。因涉案3篇帖子不属于头条推荐、有极大关注度的帖子,没有证据证明对李引亚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也未载明帖子哪些描述构成对李引亚的侵害,并且这3个帖子实际上是围绕薄瓜瓜获奖事件进行评论,据上诉人搜索相关的新闻报导,帖子内容并非凭空捏造,一审法院未加审查,也没有阐明理由,便判决上诉人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依据何在?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网站首页、天涯杂谈、天涯博客首页刊登道歉声明,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构成侵权,一般也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涉案3篇帖子仅发布在天涯社区-天涯杂谈,帖子造成的影响也只存在于帖子发布的这个版块,要道歉也应在“天涯杂谈”这个版块道歉。一审判决明显扩大了道歉的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四、李引亚支出的公证费用2700元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李引亚仅提供了30980号一份公证书,但提供了二张公证费发票,但不能证明二张票据都是因该公证书所支付。另外,该公证书也公证了新浪、凯迪等其它网站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2700元的公证费为李引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是枉法裁判!综上,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

二、李引亚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李引亚答辩称:天涯网络公司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1、李引亚未给天涯网络公司电话号码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根据EMS凭单去邮局完全能够查到。2、天涯网络公司说涉案帖子的点击量不足以造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是一个经营性的网站,通过广告盈利,具有广告效应,其发��该帖对李引亚造成精神损害,在所有帖子里说李引亚是骗子,使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工作生活中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3、经过公证的天涯网络公司刊登的三篇文章已经造成大面积的扩散,给李引亚造成极大损失,故法院判决道歉声明7天是合理的。4、公证费用全部由天涯网络公司承担,有法律依据,是合理的。

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李引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费用清单复印件一组,拟证明李引亚在处理名誉侵权的事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共计50124.93元。2、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李引亚在处理名誉侵权事务过程中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委托寻求律师服务的合同,产生的费用共计50000元。3、其他网站转载文章,拟证明李引亚的文章造成大面积扩散,对李引亚名誉造成更大的影响。经质证,天涯网络公司认为:对证据1,不认可该组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票据是厦门、广东等地的发票,与本案无关,且发票也没有显示时间。对证据2,合同的相对方是李引亚为股东的公司,且该公司没有法律服务的经营范围,也没有载明是因本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对证据3,是其他网站转载的帖子,与天涯公司无关。上诉人天涯网络公司提交福州海上丝绸之路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一份,拟证明李引亚主张的维权费用的合同是与该公司签订的,而李引亚是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法律服务。经质证,李引亚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已注明该公司具有法律资源,而不是直接从事法律服务,且产生了有关的各种开支。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且亦无法充分证实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天涯网络公司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从发表在天涯杂谈、天涯博客的涉案帖子的内容来看,其内容带有对李引亚人身攻击的侮辱性质,对李引亚的个人形象及人格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天涯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李引亚已经发函要求停止侵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而是至一审诉讼期间才删除涉案信息,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本案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场合和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一审法院判令天涯网络公司在天涯社区网站首页及天涯杂谈、天涯博客首页刊登对李引亚的道歉声明7天,并向李引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天涯网络公司主张李引亚邮寄的通知函上未留联系方式,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李引亚提供的EMS邮政快递留存单等证据,已明确显示李引亚留有联系电话,故天涯网络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公证费用,李引亚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了证据保全公证费,并提供了发票为证,该合理开支可予确认,一审法院判令天涯网络公司承担该公证费用符合规定。综上,天涯网络公司主张一审认定��实不清、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引亚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李引亚主张天涯网络公司赔偿损失4.7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故对李引亚该主张不予采纳。一审诉讼中,天涯网络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信息并提供了发帖用户的注册信息,一审法院未再判令天涯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和提供相关用户的信息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天涯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判令天涯网络公司在天涯社区网站首页及天涯杂谈、天涯博客首页刊登对李引亚的道歉声明符合规定。现李引亚要求天涯网络公司在《中国青年报》、新华通讯社等媒体刊登书面道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双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李引亚与上诉人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李引亚和上诉人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一萍

代理

审判员  黄 锋

代理

审判员  吴筱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