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朝莲。被执行人龚家勇。被执行人宜昌开发区汇森隆建材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申请执行人徐朝莲与被执行人龚家勇、宜昌开发区汇森隆建材商行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高劳仲决字(2015)第00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补缴2012年3月12日至2015年5月2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金,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高劳仲决字(2015)第0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朱天银
审判员 陈红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