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郭秀撑,于浙江省临海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赵伓妹,于浙江省临海市。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陈光辉、陈俊伟,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朱玉芳,于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郭秀撑、赵伓妹诉被告人朱玉芳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浙1003刑初173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自诉人郭秀撑、赵伓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郭秀撑、赵伓妹诉原审被告人朱玉芳犯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郭秀撑、赵伓妹起诉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秀撑、赵伓妹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坚
审 判 员 李如省
审 判 员 陈 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记员 卢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