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136号罪犯徐晓军,男,1983年5月31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沙河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温鹿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晓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6000元(累计缴纳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浙温刑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9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徐晓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晓军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的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得监狱记功4次,表扬2次,累计获得3次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剩余月改积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晓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徐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韫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