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2016号原告李培欣,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蔡建立,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李培欣与被告蔡建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敬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培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培欣诉称,原告系驾驶装载机从事挖掘工作的专业人员。因被告蔡建立承包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学生公寓二期的建设工程需要,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为上述工程进行挖掘工作,由原告自带挖掘机,工作工资按160元/小时计算。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机械费及工资25800元整,被告并于当日签下欠条一张。现原告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2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8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蔡建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李培欣自带挖掘机为被告蔡建立在其承包的厦门大学翔安校区学生公寓二期的建设工程提供挖掘工作的服务,双方约定费用按160元/小时计算。2016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共结欠原告机械费及人工费25800元,被告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欠款,均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培欣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李培欣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被告蔡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李培欣与被告蔡建立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自带挖掘机为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从事挖掘工作,经双方确认,被告共结欠原告机械费及人工费合计25800元,有被告出具交由原告收执的欠条予以佐证,该款项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该款项,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机械费及人工费合计25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开庭审理,现已查明事实,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蔡建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培欣偿还所欠的机械费及人工费合计25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执行之日止)。如果被告蔡建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23元,由被告蔡建立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敬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婷 楠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