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夏绍女
被执行人:刘志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绍女与被执行人刘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敏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刘志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