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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333号

夏绍与刘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绍,刘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夏绍女

被执行人:刘志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绍女与被执行人刘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敏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刘志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