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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038号之二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常教新民资产管理办公室与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霍耀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常教新民资产管理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霍耀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0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常教新民资产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卢少波。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耀佳。被执行人霍耀佳。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常教新民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霍耀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民管理区广珠路三洪奇桥脚西侧之一的三处厂房(面积合共1118平方米)返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常教新民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常教新民资产管理办公室支付2015年3月至4月的占用费20124元及截至2015年4月尚欠的水电费49549.55元,合共69673.55元;

三、被告霍耀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771.0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霍耀佳共同承担。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霍耀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常教新民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霍耀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6月22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6月22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地址(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广珠公路三洪奇大桥脚西侧之一)经营,本案行为执行部份已执行完毕。至于财产执行部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1982.94元(含执行费965.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谭金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