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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919号

谭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919号

原告:谭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金,平乐县二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邹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韦桂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