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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274号

陈国林与翟学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林,翟学栎,新乡市中兴运业有限公司,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274号申请人陈国林,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翟学栎,男,住河南省。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兴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涛,任公司经理职务。系豫GA0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被申请人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住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系鲁RF98**/鲁R7D**挂号重型半挂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6年07月29日14时20分许,武建峰驾驶鲁RF98**/鲁R7D**挂号重型半挂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600KM+300M处时,与由南向北翟学栎驾驶的豫GA0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后鲁RF98**/鲁R7D**挂号重型半挂车起火燃烧,并引燃路过此地鲁RY92**号小型普通客车、鲁R8D8**号二轮摩托车,致使四车损坏,武建峰当场死亡,翟学栎轻微受伤及事故现场东侧的沙窝镇唐庄村村民姚海合玉米地、树木;姚俊由的玉米地;姚东才的玉米地;姚合才的玉米地、树木和公路局的路面及树木损坏的财产损失。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189号认定武建峰负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翟学栎负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姚海合、姚俊山、姚东才、姚合才、陈国林、石建民、东明县公路管理局无事故责任。申请人陈国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翟学栎驾驶的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兴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A0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和被申请人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所有的鲁RF98**/鲁R7D**挂号重型半挂车,分别保全5000元,提供1万元的现金作为担保,保全数额为1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国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翟学栎驾驶的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兴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A0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和被申请人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所有的鲁RF98**/鲁R7D**挂号重型半挂车于东明县交警队,扣押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