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70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69046(1-1)。
负责人:王大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守龙,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曹爱官,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88565292U。
法定代表人:韦金华,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王守龙、曹爱官、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告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故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长王学忠与
人民陪审员石亚、高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
审判员王学忠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当事人举证期自签收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十五日。
审 判 长 王学忠
人民陪审员 石 亚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馨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