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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3708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王守龙、曹爱官、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王守龙,曹爱官,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70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69046(1-1)。

负责人:王大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守龙,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曹爱官,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88565292U。

法定代表人:韦金华,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王守龙、曹爱官、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告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故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长王学忠与

人民陪审员石亚、高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

审判员王学忠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当事人举证期自签收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十五日。

审 判 长  王学忠

人民陪审员  石 亚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馨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