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冯仕龙,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屈翠英,女,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仕龙与屈翠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屈翠英给付冯仕龙支付剩余工程款9000元,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承担案件诉讼费5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翠英的银行存款9107.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