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执746号

冯仕龙与屈翠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仕龙,屈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冯仕龙,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屈翠英,女,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仕龙与屈翠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屈翠英给付冯仕龙支付剩余工程款9000元,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承担案件诉讼费5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翠英的银行存款9107.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