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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034号

施华敏与杨洪明、陆国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华敏,杨洪明,陆国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034号

原告:施华敏。

被告:杨洪明。

被告:陆国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华敏诉被告杨洪明、陆国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华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华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施华敏负担。代

代理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