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034号
原告:施华敏。
被告:杨洪明。
被告:陆国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华敏诉被告杨洪明、陆国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华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华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施华敏负担。代
代理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