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曾彩红,��,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丽荣,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曾彩红申请执行张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合计30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丽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代发工资收入300元用于执行该案,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曾彩红意见,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