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337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鄢继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秀春,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壮,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壮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经协商可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