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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财保369号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波、胡立芳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波,胡立芳,宜昌神舟航运有限公司,高卫春,胡春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369号

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26428657。

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黄波,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

申请人:胡立芳(系黄波之妻),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

申请人:宜昌神舟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4370-1。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高卫春,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

申请人:胡春桃(系高卫春之妻),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波、胡立芳、宜昌神舟航运有限公司、高卫春、胡春桃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波、胡立芳、宜昌神舟航运有限公司、高卫春、胡春桃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从即日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波、胡立芳、宜昌神舟航运有限公司、高卫春、胡春桃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汉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