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关秀美,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执行人:兰昌玉,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兰建宇,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关秀美与被执行人兰昌玉、兰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6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