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上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易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桂花路三号二栋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9246242。法定代表人陈国安。申请执行人刘上平与被执行人易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0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5214元及利息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