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行终174号

张玉文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行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文,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张巍,男,蒙古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张玉文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玉文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前一直未收到,被上诉人依据未送达的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实属违法。被征收人有权以司法途径提出异议,谈不上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羁束。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行初6号行政裁定,依法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通科政发(2013)8号《关于对张玉文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通科政发(2013)8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2014)科法执字第738号准予执行的裁定。故该补偿决定已经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旭军

代理

审判员  任慧卿

代理

审判员  李根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