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执恢19号

康雷与怀丽、任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雷,怀丽,任建华,李涛,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康雷。被执行人怀丽。被执行人任建华。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怀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姜玉才。本院在执行康雷申请执行怀丽、任建华、李涛、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怀丽持有的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份),并查封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20套房产。现因查封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康雷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20套房产(具体房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续行冻结怀丽持有的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份),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