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0724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任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梁怀明,男,1962年生,昔阳县XX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怀明支付令一案,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昔民督字第5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怀明无存款,无固定工作,暂无履行能力完全履行,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昔民督字第5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耀军
审判员 延宗强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世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