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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0724执79号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怀明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0724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任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梁怀明,男,1962年生,昔阳县XX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怀明支付令一案,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昔民督字第5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怀明无存款,无固定工作,暂无履行能力完全履行,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昔民督字第5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耀军

审判员  延宗强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世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