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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546号

计亚红与刘叶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计亚红,刘叶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546号申请执行人计亚红。被执行人刘叶蔚。申请执行人计亚红与被执行人刘叶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6294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54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