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涛,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田海霞,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红斌,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任中丽,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回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国涛、田海霞、张国庆、李红斌、任中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6)鲁17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田海霞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润支行账号62×××82银行存款7963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二、划拨被执行人田海霞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屯支行账号917020520011102862143银行存款20059.69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账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位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