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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执字113号

鹤岗市广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树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岗市广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树祥

裁判文书全文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4执字113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广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隋广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树祥,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鹤岗市广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树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鹤南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张树祥给付鹤岗市广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72,75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广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祥于2016年8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张树祥自愿用个人财产抵偿50万元债务,剩余72750.00元待张树祥有偿还能力时偿还。因本案件无法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广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404执字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志远

审判员  付晓明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