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韩宗显,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潘志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显诉被告潘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宗显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韩宗显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彦
审 判 员 马 玉
人民陪审员 张子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超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