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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3318号

韩宗显诉潘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宗显,潘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韩宗显,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潘志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显诉被告潘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宗显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韩宗显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彦

审 判 员  马 玉

人民陪审员  张子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超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