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11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一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6时许,被告人汤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东方快车”网吧对面,盗得被害人江某均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67元)一辆后逃离现场。2016年4月25日6时41分许,被告人汤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八核”网吧内,盗得被害人潘某乙的电动车钥匙一把,其后在该网吧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的锋阳牌世纪公主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223元)一辆。2016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在上述“八核”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罪行、一赃物未缴回的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人汤某于2015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16]336号、3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穗公花行罚决字[2015]79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监控录像,证人彭某的证言、对被告人汤某的辨认笔录、对缴获电动车的签认,被害人江某均的陈述、对案发地点的签认、提供的票据,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对被告人汤某的辨认笔录、对视频监控截图、缴获电动车、钥匙的签认、提供的收据,以及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对作案地点、视频监控截图、缴获电动车、钥匙的签认、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汤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汤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4090元,盗窃的一电动车未缴回,应相应惩处。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汤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江志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秋香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