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龙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元村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贾卫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亚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1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南乐县,故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霞
代理
审判员 任艳彩
代理
审判员 何亚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