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777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李东、谭仁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卫、张洪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104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0104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中“反诉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张林卫、张洪伟负担”补正为“反诉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张林卫、张洪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煜晖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人民陪审员 刘振强��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梦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