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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7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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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777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李东、谭仁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林卫、张洪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104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0104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中“反诉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张林卫、张洪伟负担”补正为“反诉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张林卫、张洪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煜晖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人民陪审员  刘振强��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梦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