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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611号

扬州三巧家居有限公司与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州三巧家居有限公司,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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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商初字第611号

原告:扬州三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828号五亭龙国际玩具礼品城宁箩馆3层321/327。

法定代表人:兰银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

被告: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殷靖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雷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蓉。

第三人: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琴。

原告扬州三巧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三巧公司)与被告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胜科技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娱动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娱动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三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邓健,被告奇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雷洪、李国蓉,第三人深圳娱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扬州三巧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服务费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的开通及入驻服务,期限3年;被告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向原告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等技术服务,服务费9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交纳9万元服务费,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并非协议约定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被告的违约系根本违约,导致原告在上述协议项下的目的不���实现。

被告奇胜科技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属实,但原、被告及第三人还签订《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和第三人的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深圳娱动公司述称:第三人与原、被告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提供的服务指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网上交易平台,为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基于商户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系统的产品信息呈现、广告呈现、积分兑换呈现等可准确表述的标准性内容,对于第三人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之间基于数据库组织架构、信息链接及传输等细节及标准无必要关联。服务方即三方协议上的被告及第三人均已经根据协议的约定提供了服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告扬州三巧公司与被告奇胜科技公司(原镇江奇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服务项目为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的开通及入驻服务,服务时间3年;服务价格9万元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9万元费用,被告向原告出具发票。另查明: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腾讯游戏积分商城(gamejifen.qq.com)指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基于服务腾讯游戏积分用户的电子服务平台网站;第三人深圳娱动公司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除游戏道��外的实物类及生活服务类独家运营合作方,被告奇胜科技公司为江苏区域的授权招商机构;服务指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网上交易平台,为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基于商户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系统的产品信息呈现、广告呈现、积分兑换呈现等可准确表述的标准性内容,并约定相关服务内容;原告为商户,被告与第三人合称服务方,原告应向服务方缴纳服务费;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等。其中附件三为《腾讯游戏积分商城2015年度招商协议》。又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中载明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gamejifen.qq.com)网址,无法登录。上述事实由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发票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原告无法根据服务协议中载明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gamejifen.qq.com)网址正常登录,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附件三的名称与服务协议不一致,但协议约定被告为腾讯游戏积分商城实物类及生活服务类的江苏区域的授权招商及服务机构,被告又以自己名义收取原告9万元服务费,该款应由被告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未违约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第四项、第一百��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扬州三巧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

二、被告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三巧家居有限公司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奇胜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卞正鲁

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

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慧(附:上诉须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