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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535号

唐鸣与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鸣,刘正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唐鸣,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刘正发,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唐鸣申请执行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正发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号房屋(监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和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