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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7019号

徐晓东与蒋连明、王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晓东,蒋连明,王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7019号原告徐晓东。委托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强(系原告父亲)。被告蒋连明。被告王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东诉被告蒋连明、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晓东负担。

审 判 长  徐 菁

审 判 员  吉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