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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715号

冯皓佼与谢锦桂、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皓佼,谢锦桂,黄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715号

原告:冯皓佼,女,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代理人:蒋彪,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论,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谢锦桂,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黄金花,女,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冯皓佼诉被告谢锦桂、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黄方圆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陈晓晴、叶玉勤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皓佼的委托代理人蒋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锦桂、黄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皓佼诉称:2014年12月25日,谢锦桂向冯皓佼借款500000元,并以材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出借方写下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止。谢锦桂未返还借款50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皓佼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谢锦桂、黄金花向冯皓佼返还借款500000元;2.谢锦桂、黄金花向冯皓佼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为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谢锦桂、黄金花承担。被告谢锦桂、黄金花未提交答辩意见、证据和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借贷当事人:贷方原告冯皓佼,借方被告谢锦桂。2.借款时间、金额:2014年12月25日,500000元。3.借款用途:资金周转。4.借款期限: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5.利息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没有约定逾期利息。6.还款情况:冯皓佼自认谢锦桂已支付了截至2015年10月的利息。7.其他情况:谢锦桂与黄金花于200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冯皓佼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东莞市材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企业资料,本院经冯皓佼的申请向广东省德庆县民政局调取的婚姻状况复函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谢锦桂、黄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谢锦桂向冯皓佼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冯皓佼自认谢锦桂已支付了截至2015年10月的利息,本院亦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谢锦桂未举证证明其已还清借款本息,冯皓佼诉请谢锦桂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的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谢锦桂与黄金花于200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冯皓佼主张借款发生在谢锦桂与黄金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予以采信。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是以谢锦桂的名义举债,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两被告就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且为冯皓佼所知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谢锦桂、黄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皓佼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谢锦桂、黄金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方圆

人民陪审员  陈晓晴

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洁静李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