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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501号

张佳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佳,周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501号

原告:张佳。

委托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仙英,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俊。

原告张佳为与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周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7日,被告周俊向原告张佳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佳借款本金5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佳梦 来自: